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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第四层资产公开协议租赁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0 点击量:

为做好资产出租工作,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国资发〔2015〕5号)《关于明确监管企业资产出租中有关特殊事项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16〕76号)和《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租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标的概况

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第四层资产权属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面积1280.95平方米,资产装饰情况为基础简装,未配置空调设施和办公家具。

二、租赁方式:公开协议出租。根据《南宁威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一)第6点规定:经三次公开竞价出租后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公开协议出租。

三、租赁范围:办公(如贸易类、服务类、科技类、咨询类);不得经营和生产化学、化工类项目,不得经营散发刺鼻性气味等影响周边单位及生活区的正常工作、生活的经营项目。如承租方改变经营范围,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等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四、出租期限:3年

五、装修期:90天

六、协议底价:拟定协议竞租底价为28元/平方米/月。

七、租金收取方式:租金按季度支付,支付方式公对公转账或扫公司收款码。

八、履约保证金:按协议成交价月租金*2个月标准收取。

九、租金收取按季度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十、租金递增前两年租金价格按照成交价格执行,第3年租金标准在上一年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5%。

十一、承租人资格条件:

(一)根据《威宁资产公司业务往来单位、个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违约行为已列入公司“黑名单”的,以及与资产经营集团、威宁投资集团及其监管单位之间发生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无资格承租该资产;

(二)不接受联合经营体承租;

(三)接受个人、个体工商户和法人企业承租;

(四)承租人是企业的,须依法在主管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未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

十二、特别约定:

(一)出租方根据租赁标的现状出租,如因承租方擅自违建等原因导致相关责任的,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负违约责任且赔偿出租方损失。

(二)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整体转租。

(三)出租方按租赁标的现有产权相关文件对外出租,涉及经营需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自行协调处理与租赁标的相关的场地、居民纠纷等情况,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并做好安全生产、维稳等相关工作。

(六)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或上级单位征拆、项目开发等需要收回租赁标的等情况,致使双方无法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征拆、收回工作,需在出租方通知的限期内搬离,并将租赁标的(含无法移动的地上构建物)无偿且完整的移交给出租方。

本文件以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征集意向承租方。出租公告发布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意向承租方按出租文件的要求的期限内向出租方提交承租文件,承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内容:承租人资格审核材料、经营证照材料、资信证明、经营方案、承租报价等。

在出租文件公告期满后只产生1名意向承租方的,且该意向承租方的租赁条件符合出租文件要求的,可以按出租文件中的租金底价及租赁条件与意向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在出租文件公告期满后产生2名以上(含2名)意向承租方的,且意向承租方的租赁条件均符合出租文件要求的,原则上承租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获得承租权。

公司联系人:邓华杰,电话:1857 7836 008

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10日